市政府是否有权受理这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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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春发 

出  处:《政府法制》2001年第6期38-39,共2页Government Legality

摘  要:2000年7月18日,湖南省株洲市矿冶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矿冶公司)因不服株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封存其1126件轴承的强制措施,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株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作为市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即予受理,并于7月21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提交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行政复议“管辖异议”,认为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省以下垂直领导机关,对其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

关 键 词:行政复议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法 市人民政府 政府法制 强制措施 法制工作 行政机关 法定条件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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