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湖北办事处所属代办处暂行管理条例(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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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工友》2001年第7期44-45,共2页Workmates

摘  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工会系统职工互助保险事业的发展,加强对代办处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章程》和《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湖北办事处暂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总会)为一级法人。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湖北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是总会在湖北地区的派出机构。代办处是协助办事处开展职工互助保险业务的代办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办事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办事处管委会)依照本条例对代办处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代办处的设立、变更、清算,必须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不得以办事处代办机构名义开展职工互助保险活动。

关 键 词:办事处 职工互助保险 互助会 管理委员会 保险业务 管理办法 管委会 监督管理 职工互助合作保险 工作人员 

分 类 号:D922.5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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