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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政府法制》2001年第7期46-46,共1页Government Legality

摘  要:《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

关 键 词:行政处罚 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法律 当事人 刑法 重大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成员国 最高人民法院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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