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发放贷款犯罪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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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培泽[1] 董微[2]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 [2]四川经济管理学院

出  处:《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19-24,共6页Journal of 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判断主观罪过形式通常应当以行为人对造成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为标准,而对刑法规定以造成危害结果为构成该罪必要条件的无未完成形态的结果犯罪,则应当用行为、结果双重标准.非法放贷犯罪与挪用公款罪区分的关键不在于犯罪对象是帐目上资金或未入帐的客户资金,而在于是否以单位名义放贷,是否违反贷款职责义务.刑法第187条之罪与受贿罪存在法条竟合关系而非牵连关系.刑法第186条统一使用一个违法发放贷款罪罪名更为合理.

关 键 词:非法发放贷款 犯罪 研究 

分 类 号:D924.3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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