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否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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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家永[1] 

机构地区:[1]安徽省司法学校

出  处:《东北史地》2001年第7期58-58,共1页

摘  要:编辑同志:1997年3月,我与丈夫金某因性格不合而离了婚,当时5岁的孩子金雷被法院判由父亲金某抚养。离婚后没多久,金某就下岗了,一直没有找到工作,父子俩仅靠我给付的孩子抚育费勉强维持生活。而我就职于一家事业单位,每月收入2000余元,经济状况明显好于金某。1999年8月,考虑孩子金雷即将上学,继续由金某抚育不仅使其负担加重,还会影响孩子的成长,因此向金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要求,可金某死活不同意。

关 键 词:抚养关系 抚育费 法院审理 事业单位 经济状况 要求 子女抚养 编辑 离婚案件 下岗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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