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拒绝受领承揽人工作成果后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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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尹德常 

机构地区:[1]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出  处:《山东审判》2001年第3期65-65,共1页

摘  要:承揽合同是除买卖合同外最常见、最普遍的合同。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纠纷也是审判工作中常见的民事纠纷案件。此类纠纷大多因报酬的支付、定作物的数量及质量、定作物交付迟延而引起。但近期受理的承揽合同纠纷中,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承揽人的工作成果而引起纠纷的情况有逐步增长的趋势。其主要原因一是定作人经营困难,无力支付承揽人的工作报酬;二是定作人定作的产品销售不畅,定作人为转移风险,拒绝领取定作物。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应当受领承揽人的工作成果。但对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如何处理则无明确规定。本文就此作一分析探讨。

关 键 词:承揽人 工作成果 债权人 法律救济 承揽合同 合同法 债务人 正当理由 提存机关 提存公证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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