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保险历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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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国栋 

出  处:《劳动保障世界》2001年第1期9-15,共7页

摘  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因吉林省地处东北老解放区。解放时间较早,曾于1949年开始在铁路、矿山、军工、军需、纺织、邮电、电业等7大产业实施了东北人民政府颁布的《东北公营企业战时劳动保险条例》。当时享受这个条例的人员范围比较小,项目较少,待遇也比较低。新中国成立不久的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于1953年1月政务院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正公布。从此,吉林省也同全国各地一样。

关 键 词:社会保险 公营企业 吉林省 劳动保险条例 劳动合同制工人 退休费用 个人帐户养老金 社会劳动保险 

分 类 号:F842.6[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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