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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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财政部 [3]人事部 [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出  处:《福建劳动和社会保障》2001年第7期50-50,共1页

摘  要:劳社部发[20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

关 键 词:机关事业单位 处理意见 社会保险关系 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关系处理 国务院 企业进入 合理流动 企业职工 机构改革 

分 类 号:F842.6[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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