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王强[1] 李燚[2]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南阳市分行,河南南阳473054 [2]建设银行南阳市分行,河南南阳473054

出  处:《财经理论研究》1999年第3期37-41,共5页Journal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Theory

摘  要:当前企业破产法的缺陷表现在:债权人会议形同虚设;清算组组成规定行政色彩浓;破产条件管辖归属不当;破产和解整顿制度难以适应破产实践;无破产界线,更无监督预警体系;严肃性和激励性被严重扭曲;抵押担保矛盾突出;适用范围小。为此应当进一步完善破产法规:创立清算组、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和破产监督会议四家制约机制;确立破产和解与破产重组的独立价值;增设“破产标准和预警”专章;使清偿顺序和内容合理化;制定统一的《破产法》,统一规范各类企业的破产。

关 键 词:债权人会议 清算组组成 破产和解整顿制度 破产标准的预警 清偿顺序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