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日本公司法中新股发行及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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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继文 

机构地区:[1]内蒙古对外贸易集团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10

出  处:《财经理论研究》1999年第4期61-64,共4页Journal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Theory

摘  要:发行新股的决定权由董事会掌握,董事长对实施细则负责;原股东对新股有优先认购权,经股东大会决定,股东以外的人员可以给予新股认购权;在公司成立后的新股发行中,对大企业的原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予以保障,对小企业则由股东大会决定后可维持原股东的持股比例;对于不公正的新股发行,一要追究不公正股票认购人的责任,二可请求停止不公正的股票发行;判断新股是否有效的标准是实体方面有无缺陷和是否安全发行,新股一旦发行,无效主张要通过起诉表提起,有起诉权的是股东。

关 键 词:日本公司法 新股发行 新股认购权 原股利益保护 不公正新股发行 新股无效 

分 类 号:F0[经济管理—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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