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资民事法律责任与“与有过错”责任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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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志高 

机构地区:[1]上海市新汇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注册会计师》1999年第2期28-29,共2页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摘  要: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被认定为不实验资报告,并因此间接地给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现有法律要求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验资的范围内承担最后的民事赔偿责任,这对于增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谨慎无疑有积极的警示作用,但是民事法律责任的本质在于权利恢复与损害填补,损害的填补应当是谁损害谁填补,当其他利害关系人自身的过错是造成其损失的主要直接原因时。

关 键 词:会计师事务所 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 保证责任 注册资本 侵权责任 验资报告 利害关系人 注册会计师 损害结果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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