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会计师事务所一个科学准确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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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戴祥波[1] 

机构地区:[1]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出  处:《中国注册会计师》1999年第5期25-26,共2页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摘  要: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进一步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无疑对当前正在加紧进行体制改革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一个巨大的鼓舞。但是,对事务所的定位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的积极性,阻碍了事务所的正常发展。对事务所的性质业内外有两种较为普遍的但值得商榷的观点,即:1.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组织。2.事务所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3.事务所属企业性质。笔者认为上述的定位是不科学、不准确的。鉴于对一个行业性质的定位,将影响到该行业是否能够按照其固有的特性和规律正常地发展。笔者认为在全国事务所进行体制改革之际,有必要深入研究事务所的性质,给事务所重新作一个科学、准确的定位。

关 键 词:会计师事务所 非营利组织 注册会计师法 注册会计师业务 居间行为 体制改革 居间人 中介组织 委托人 法律特征 

分 类 号:F233[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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