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特殊的“不法侵害”能否实行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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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闫德民[1] 

机构地区:[1]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检察官》1999年第6期58-59,共2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1 对意外事件可否实行正当防卫?有学者认为,意外事件虽然在客观上具有危害性,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不是违法行为。所以,不能对其实行正当防卫。我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意外事件的行为人缺少可以责难的主观基础,这是其不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但是,正当防卫并非对侵害人的处罚,只是一种“自卫”,因而主观上无罪过不能成为阻却被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的事由。并且实际中,防卫人在紧迫情况下不可能冷静准确地去判断侵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然后再决定实不实行正当防卫。但是,因为正当防卫体现的是“正对不正”的关系,而意外事件并非“不正”,所以,正当防卫之对“不正”的“正”效力减弱。故此,建议规定,防卫人在不知不法侵害为意外事件时,只须情况紧迫,就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关 键 词: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 防卫过当 紧急避险 国家工作人员 意外事件 避险过当 侵害人 防卫人 不负刑事责任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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