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证人名单工作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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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桂喜[1] 

机构地区:[1]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检察官》1999年第3期49-49,共1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审查要细。从证人的住址或通讯地址、联系电语号码,到证人的主体资格、身体状况、证实的内容及可信度、证言的稳定性,以及证人的心理素质,表达能力等多方面作深入细致的审查和了解 审查之后,明确告诉证人是否出庭作证。对确定出庭作证的证人,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关 键 词:证人出庭作证 思想工作 主体资格 表达能力 检察院 名单 深入细致 权利和义务 心理素质 身体状况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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