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放纵容忍酷刑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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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晶[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研究生法学》1999年第4期35-36,共2页Graduate Law Review

摘  要: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犯罪屡有发生,这与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对此重视不够及其放纵容忍有相当关联。对于负有特定职权之人放纵容忍酷刑之行为,有人认为它仅仅是工作过失,不构成犯罪;有人认为,此行为构成间接故意的刑讯逼供罪,即"(刑讯逼供罪)在具体表现形式上,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前者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亲自实施酷刑的情形,后者主要存在于负有特定职权之人放纵、容忍酷刑的场所。"笔者认为。

关 键 词:间接故意 共同犯罪 职权 酷刑 直接故意 违法违纪行为 刑讯逼供罪 犯罪行为 行为人 具体表现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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