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非法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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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强 

机构地区:[1]美开设"马强律师事务所"

出  处:《华人时刊》1999年第9期34-34,共1页Chinese Times

摘  要:1996年非法移民改革与移民责任法案于1997年4月1日生效。根据该法案的第301条款,凡是在1997年4月11日以后在美国非法居留超过180天者,出境后3年不准再入境。如果在美国非法居留超过1年,则出境后10年不准再入境。在该法案通过并生效之后,美国移民局和负责海外签证的美国国务院陆陆续续发布了一系列的通告,对该条款的具体执行做出详细的解释。然而,这些通告到相抵触,又不乏自相矛盾之处,

关 键 词:非法居留 申请人 美国移民局 合法居留 政治庇护 非法移民 301条款 移民法 具体执行 规定的日期 

分 类 号:D971.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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