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子邮件的法律分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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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游振辉 

机构地区:[1]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1999年第8期37-39,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随着Internet的普及和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的悄然萌芽,我国合同法首次规定了电子邮件(E-mail)可以作为书面合同的形式。作为一种新的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载体,在诉讼中,电子邮件不仅仅是合同形式,同时也是具有证据...

关 键 词:电子邮件 法律分析 邮件服务器 特定系统 免费邮箱 收发邮件 到达时间 发件人 数据电文 收件人 

分 类 号:D912.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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