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生命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被引量: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欧阳波 

机构地区:[1]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福建法学》1998年第4期43-46,共4页

摘  要:我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所谓侵害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就是指,加害人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并因此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称为人身损害行为。对于该种行为,在承担民事责任方面,除了赔偿受害人的实际财产损失外,是否还应赔偿受害人的非财产损失如精神损害,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民法学界也一直争议较大,但司法实践中已有所突破。

关 键 词: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生命健康权 受害人 财产损失 民法通则 司法实践 赔偿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侵权行为法 加害人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