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韩、新三国金融业课税制度比较及借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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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华[1] 刘兴华[1] 

机构地区:[1]江西财经大学

出  处:《金融学刊》1998年第3期53-54,共2页

摘  要:金融业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影响金融业发展的因素有许多,其中,国家对金融业的税收政策便是一个主要因素。本文拟就法国、韩国、新加坡三国金融业课税制度进行比较,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行金融业课税制度改革做一初步的探讨。 Ⅰ、法韩新三国金融业课税制度比较 一、法国 (一)主要金融业务 1.传统性金融业务 (1)增值税法规定:金融业提供的主要金融业务,如利息收入等,属于不可抵扣的免税所得,同时。

关 键 词:国际金融业务 课税制度 金融衍生工具 传统性 增值税免税 教育税 所有权的转让 增值税法 免税范围 特别消费税 

分 类 号:F811.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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