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刑法中的虚伪出资、抽逃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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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月英[1] 

机构地区:[1]浙江财经学院

出  处:《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8年第2期39-41,共3页Journal of Xinj iang Police Officers’Academy

摘  要: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的“血液”,是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犹如人的血液之于人,人无血液则无法生存,公司无资本则不能诞生,更无法存续。同时,由于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股东都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资本便成了公司债务的总担保。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超出债务则无法受到清偿。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就必须确定和维持一定数额的公司资本,并将其公之于众,以便与公司发生经济往来的相对人,了解和掌握公司的资本状况,决定其交易的范围和条件。因此,公司法明确规定,成立公司必须具有法定限额以上的资本。

关 键 词:公司资本 虚伪出资 抽逃出资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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