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温度生
机构地区:[1]海口市人大常委会
出 处:《今日海南》1998年第9期22-23,共2页Hainan Today
摘 要:以法制权还是重权轻法,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权力观、治国观。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的治国方略。以法制权是贯彻实施党的治国方略的有力举措,也是对重权轻法的封建专制传统观念的坚决否定。(一)"重权轻法"现象有其历史渊源。正如邓小平所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邓小平论民主法制建设》第59页)邓小平这一论述,深刻地揭示了"重权轻法"现象的历史根源。在中国二千多年封建社会的漫长历史上,虽然也有法律,也曾出现过象汉文帝、唐太宗这样遵法、奉法的皇帝,但是,法律从来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它是用以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巩固其阶级统治的工具。在封建社会,法自君出。
关 键 词:重权轻法 邓小平 治国方略 以法制权 封建社会 封建专制 特权现象 民主法制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服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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