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中国弃儿的美国父母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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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理查德.泰斯勒 盖尔.葛马希 刘丽明 

机构地区:[1]美国马萨诸塞州立大学社会学系

出  处:《社会福利(实务版)》1998年第4期12-15,共4页Social Welfare

摘  要:中国政府的领养法案为渴望领养孩子的美国父母们提供了机会。领养法案规定:年龄在35岁以上的已婚或未婚者只要无子女,或者愿意接受有残疾的儿童都可以领养。同时,国际领养要求领养父母必须十分投入,具备很强的献身精神。当美国的父母们要前去中国领养时,根据美国移民局的规定,这些父母不仅需要提供社会工作者对其家庭情况的调查结果,证明他们具备做父母的各种条件;还要提供地方警察局和联邦调查局的指纹审查报告和犯罪记录报告,证明真没有任何犯罪记录。此外,他们还要提供健康证明。

关 键 词:养父母 审查报告 美国移民局 中国政府 联邦调查局 犯罪 美国公民 警察局 法案 加利福尼亚州 

分 类 号:D669.7[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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