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确标注纤维制品成份含量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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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明[1] 韩秀荣[1] 于坤[1] 

机构地区:[1]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出  处:《中国纤检》1998年第7期20-20+23,23,共2页China Fiber Inspection

摘  要:根据CB5296.4-87《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纺织品及服装应把使用的原材料的成份含量以单件为单位标识清楚,但由于各种原因有相当一些企业至今没有按照国家的有关强制性标准执行。96年底国家组织有关部门对5269.4国家标准进行了修改,将其仍然作为强制性标准执行,并把成份含量作为耐久性标识,要求固定在每件产品上。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家的强制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关 键 词:成份含量 国家强制性标准 纤维制品 毛纤维 国家标准 使用说明 商业企业 混纺针织品 纺织品 纺织纤维 

分 类 号:F20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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