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别居及我国的立法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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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福胜[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上海市200042

出  处:《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1998年第1期37-39,共3页Journal of Guizhou Police Officer Vocational College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婚姻家庭领域里新 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现行婚姻法已显得滞 后,需要加以修改补充。笔者在借鉴外国法制 基础上,试就在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中设立别 居制度作一刍议。一、别居制度的意义 别居原为基督教禁止离婚主义的产物。目前,不论是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还是普通法系的英国、美国,都设有别居制度。别居制度乃婚姻关系变更制度。别居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意图终止婚姻共同生活而不履行同居义务的状态。

关 键 词:别居制度 夫妻人身关系 婚姻关系 婚姻家庭立法 禁止离婚主义 夫妻感情 当事人 原则性 同居义务 大陆法系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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