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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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一 

出  处:《中国社会保险》1997年第4期38-39,共2页

摘  要:德国的养老保险是由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养老保险三部分组成的,也被称为三柱体系。法定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月收入在590—8000马克的人员必须参加。其资金来源由雇主和雇员各缴纳50%。1996年缴费费率为税前工资的19.2%。此外,还可以参加雇主建立的非强制性的企业养老保险,其资金全部由雇主负担。月收入超过8000马克的人员没有参加法定养老保险的义务,可以到私人保险公司投保或个人储蓄,资金及风险责任由自己承担。 企业养老保险主要是用于填补雇员的法定养老保险金与退休前的税后工资之间的差额。例如,月收入8000马克,年收9.6万马克的人员,其纳税后的净收入占工资收入的60%左右,退休时领取的法定养老金占工资收入的40%左右,大约20%的空缺就是企业养老保险所需填补的部分。通过企业养老保险。

关 键 词:养老保险金 企业养老保险 养老金 保险公司 保险费 雇员 企业破产 工资收入 个人养老保险 德国 

分 类 号:F845.16[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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