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保证方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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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伟[1] 

机构地区:[1]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金融系

出  处:《征信》1997年第6期14-14,共1页Credit Reference

摘  要:保证方式是指债务人的保证人提供担保的形式。1995年出台的《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由于保证方式的不同,保证人在选择不同方式时保证责任大小和承担顺序差别很大,因此对两种方式的区分就显得十分重要。这里我们就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作一比较。第一.含义不同。所谓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第二,保证责任承担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履行责任。这充分体现了保证对主债的补充作用,是保证的普通形式,而债务人能否履行债务不能由债务人本人确定,必须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来认定。连带责任保证不体现这种对主债的补充性,其保证人和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身份,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和期间内,向债务人和保证人都可以行使求偿权,其中任一方均不得拒绝。第三,保证责任承担的形式不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适用于民法中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所谓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是指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为多方。

关 键 词:保证方式 债务人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责任 债权人 一般保证 责任承担 债权债务关系 履行债务 先诉抗辩权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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