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集体审查贷款”制度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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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蕊[1] 

机构地区:[1]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金融系

出  处:《征信》1997年第4期62-63,共2页Credit Reference

摘  要: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目前逐步形成了以审查分离,分级审查,划清责任为核心内容的贷款管理责任制.在审批贷款制度上,各金融机构根据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报上级引审批.而且近两年来要求贷款人各级机构建立有行长或副行长9经理、主任)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负责贷款的审查.即建立“集体审查审批贷款”制度.该制度是在会鉴制(信贷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和主管信贷行长三级审批贷款鉴章)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也是《贷款通则》第八章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要求建立的.

关 键 词:国有商业银行 贷款审查 审查委员会 审批权限 金融机构 贷款管理 贷款制度 不良贷款 贷款风险度 政府官员 

分 类 号:F832.4[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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