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中国大陆与香港合同无效问题之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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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引引[1]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律系

出  处:《福建法学》1997年第2期8-9,共2页

摘  要:无效合同是与有效合同相对应的概念。一般而言,有订约能力的当事人在遵循合同法中的要约、承诺和对价规则,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条款明确、目的合法的合同就是符合有效合同各个基本要素的合同。不具备或违反有效合同各基本要素的合同就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合同。无论中国大陆还是香港,都有很多因素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影响的程度、产生的后果,两地情形不甚相同。"无缔约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法律"

关 键 词:中国大陆 合同无效 香港合同法 对方当事人 订约能力 有效合同 缔约能力 未成年人 意思表示 香港法律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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