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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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颜誉鸣 

机构地区:[1]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出  处:《福建法学》1997年第3期12-13,共2页

摘  要: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我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是我国第一部较明确规定了抗辩权概念的法律。它是保证人依其地位享有的权利之一,其行使的结果便是可以达到延期履行保证债务。

关 键 词: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 债权人 强制执行 保证责任 主债务人 保证债务 担保法 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人财产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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