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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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财务与会计》1997年第5期26-26,共1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对宣传文化单位的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宣传文化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 文化单位 应纳税所得额 计划单列市 文化经济政策 财政部 直辖市 文化企业 宣传文化 财政监察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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