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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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大经贸》1997年第2期60-65,共6页Foreign Business Monthly

摘  要:海关总署日前发出通知,根据国务院决定,1997年部分进出口税率作调整。通知主要内容为调整4个税号商品的进出口税率和124个税号的税目;取消14个税号商品的出口税,增加2种稀有金属的出口税率并对铅矿砂等4种商品实行出口暂定税率;继续对部分生产设备及原材料等商品实行进口暂定税率的商品,按现行减税政策进口实行暂定税率的商品,一律不得在暂定税率的基础上再减税,可选择两者中较低税率执行。

关 键 词:管理机关 海关总署 外汇指定银行 生产企业 外汇管理 对外贸易 稽查制度 自营进出口权 税率 违法所得 

分 类 号:F752.53[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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