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人事制度改革应处理好四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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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旭光[1] 贾玉东[1] 

机构地区:[1]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山东审判》1996年第1期20-21,共2页

摘  要:一是要正确处理法院人事制度改革与“人大”任免权的关系,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制约。审判干部不是通过行政命令产生的,而是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也就是说,审判人员的裁决权是由人大授予的。

关 键 词:法院工作 人大常委会 审判人员 法官法 任免权 人事制度改革 法官队伍 审判工作 正确处理 行政命令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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