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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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国际商务财会》1996年第9期46-48,共3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

摘  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本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办理结汇、售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业务。第三条境内机构外汇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及时调回境内。第四条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第五条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对外收支时,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第二章经常项目下的结汇。

关 键 词:境内机构 外汇指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外汇收入 外汇业务 结汇 外汇局 付汇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 经常项目 

分 类 号:D922.28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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