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档案、文物的两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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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家润[1]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档案馆

出  处:《档案》1995年第5期10-11,共2页ARCHIVES

摘  要:人类社会的原始记录,一种是档案,另一种是文物。虽然,档案与文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它们之间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档案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表述为:“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文物是什么?《辞海》表述为:“文物是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一般包括: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三、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五、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六。

关 键 词:档案馆 文物 博物馆 档案事业 科学价值 图书馆 档案部门 历史价值 《档案法》 重大历史事件 

分 类 号:G273[文化科学—档案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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