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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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桂芳[1] 

机构地区:[1]江苏省财政厅

出  处:《档案与建设》1995年第12期42-42,共1页Archives & Construction

摘  要:为了做好预算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全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计档案业务建设,1992年我厅“苏财预(92)89号”《关于改变总预算会计帐册、凭证保管期限的通知》决定,将“财政总预算会计拨款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由“15年”改为“永久”;将“总帐”、“明细分类、分户或登记簿”的保管期限由“15年”改为“永久”。在此谈谈预算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关 键 词:会计档案 保管期限 财政总预算会计 单位预算会计 事业单位会计 会计凭证 季度报表 细分类 档案业务建设 登记簿 

分 类 号:G275[文化科学—档案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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