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行政协调的模式、法律障碍及其对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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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包万超[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

出  处:《行政与法》1995年第1期14-16,共3页Administration and Law

摘  要:由于行政主体的冲突和内耗而对行政效率的严重干扰,以至影响到行政目标的预期实现.这是当前我国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不可否认和难以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传统的行政协调模式力图超越我国“行政法制尚未健全”这一环节,片面地依赖于主体关系的和谐与协同,这在理论上是“人治”观念对“法治行政”的一种偏离,实践中也难以奏效.问题的形式不能代替问题的本质,加强行政协调的关键不在于解决既出现的问题,而在于消除问题出现的导因,这样从长远来看才能够做到标本兼治.为此,在理论上必须回答下列问题:行政的依据和协调的模式是什么?现实中出现冲突,内耗的最深层次的根源和障碍何在?能否针对找出的问题对“症”下药,形成最优协调方案?第一个问题的解决是进行有效协调的前提;第二个问题的澄清是行政协调的中心,而“优化方案’则是前两个问题的逻辑引伸.本文拟沿着“行政法治”的思路对上述问题作些粗浅的探析.

关 键 词:行政协调 法律障碍 协调模式 行政主体 行政法治 法制型模式 实证分析 行政组织法 行政法制 行政体制 

分 类 号:D630[政治法律—政治学] D922.1[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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