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律师在股票发行上市中的法律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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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晓英 刘志忠 

出  处:《行政与法》1995年第1期36-37,共2页Administration and Law

摘  要:国际上,聘请律师对公司发行股票、债券进行法律审查,已成为惯例.虽然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但却注意借鉴国际上成功的经验.国务院于1993年4月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股票发行上市中必须有律师参与,即公司股票公开发行、上市要聘请律师就发行人(公司)及其发行股票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这对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规范股份制企业的行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使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证券市场接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律师须对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中哪些事项进行审查呢?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律师应对如下事项进行法律审查.

关 键 词:发行上市 法律审查 聘请律师 我国证券市场 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 公开发行 公司股票 股票发行 发行股票 

分 类 号:D926.5[政治法律—法学] D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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