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土地出让市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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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宝明[1] 全华[1] 于峰 

机构地区:[1]东北师范大学地理系

出  处:《经济视角》1994年第5期16-18,共3页Economic Vision

摘  要:一、我国地产制度的特点与演变新中国成立后,依据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农村废除了地主阶级以封建剥削为特征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之后在人民公社化运动及有关政策、行政法规的调整下,最终确定了农村土地属于农村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制度。在城市,土地通过没收、征用或社会主义改造等途径收归国有。这种土地归国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地产所有权制度为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下来,形成了我国地产制度的一大特点。在这种体制下,国有土地虽然依法归国家所有,但在一般情况下并不由国家直接经营,而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以无偿划拨的方式分给企事业等用地单位无限期使用。用地单位除承担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的责任外,对国家不再承担其他任何经济上的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一部分由农民个人使用,一部分由集体经济组织兴办集体企业使用,国家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制的土地时,则以征地的方式进行。

关 键 词:土地出让 房地产市场 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管理法 土地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土地资源 国有土地 农民土地所有制 

分 类 号:F30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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