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认会计原则的含义与内容(续) 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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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光远[1] 杨时展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大学

出  处:《国际商务财会》1994年第3期44-47,共4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

摘  要:(一)概述为无形资产会计制订并颁布的公认会计原则(GAAP)是APS-17号。FASB-44号也涉及到汽车运输业无形资产的会计问题。其它尚未成文的GAAP,可参看《会计研究文集第10号》(商誉会计,AICPA)。在已颁布的GAAP(APB-17)中,既包含企业内部开发的无形资产,也包括企业合并时取得的无形资产。但APB-17不涉及FASB-2中所包括的研究和发展成本。意见:APB 17仅适用于1970年10月31日以后取得的无形资产。并规定:1970年11月1日以前取得的无形资产仍按早先的GAAP(ARB-43,第5章)处理。按照ARB-43第5章的规定。

关 键 词:公认会计原则 GAAP 内部开发 企业合并 留存收益 帐面净值 帐面价值 估价法 资本盈余 应付所得税 

分 类 号:F233[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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