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后出口退税核算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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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珉 

机构地区:[1]上海市医保进出口公司

出  处:《国际商务财会》1994年第5期15-17,共3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我国自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以来,作为外贸企业,切实做好出口退税的一系列核算工作,达到既不虚报也不少退、不错不漏、不出意外,对于保障出口企业正当的经济利益是十分重要的。然而,从目前退税政策执行的现状来看,外贸企业在出口退税过程中,单证繁多、时间滞后、退税不彻底等现象,已极大地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从93年下半年起,外贸企业执行财政部统一颁发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与原来旧的外贸会计制度相比,引入了西方会计中的稳健原则,更突出了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权威地位。另外。

关 键 词:出口商品 商品流通企业 新会计制度 权责发生制原则 西方会计 其他应收款 自营出口销售 其他应付款 核算方法 表外科目 

分 类 号:F740.45[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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