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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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志雄[1] 

机构地区:[1]广东医学院思想政治教研室

出  处:《法律与生活》1994年第6期47-47,共1页Law & Life

摘  要:在仔细研读《被丈夫气死的妻子》 一案后,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安某 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一,被告人不具有犯罪的主观要件。我国刑法第11条明确规定,故意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明知”和“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但是,本案被告人显然不具有这种主观要件。尽管被告人对被害人有打一耳光、推一其肩膀的行为,但在通常情况下,打一耳光、推下肩膀是不可能致人死亡的。很明显,如果不是被害人患有“胸腺淋巴体质病”,是不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的,既然,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纯系一种极为偶然的“巧合”,那么,又有什么理由硬要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犯罪呢?

关 键 词:主观要件 损害结果 因果关系 追究刑事责任 不能预见 仔细研读 心理状态 法医鉴定 过失杀人 悲剧人物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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