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关于石油业务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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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H.纳扎尔巴耶夫 赵瑞林 

机构地区:[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出  处:《中亚信息》1994年第4期12-12,共1页Central Asian Information

摘  要: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向总统和地方行政长官临时授以补充权力》的法令,为调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陆上、海上和国内水域的石油业务,我命令: (1)确定共和国内阁作为代表共和国的全权国家机关,签订和执行石油业务合同。授权内阁确定国家机关授予全权签订和执行石油业务合同。 (2)确定在石油业务方面,承包人(订约人)按照义务规定即为下列款项的交付人:

关 键 词:业务合同 纳扎尔巴耶夫 生效条件 土地租金 赵瑞 

分 类 号:F436.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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