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代办费提取不能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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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彦芳[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茌平县支行

出  处:《山东金融》1994年第6期50-51,共2页

摘  要:储蓄代办费提取不能过高陈彦芳新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代办储蓄手续费按代办储蓄存款平均余额的1.2%之内控制使用。”较原来的规定提高了0.36%——0.48%,对专业行储蓄存款余额的增长起了明显的刺激作用。从聊城地区8个县市来看,1993年...

关 键 词:代办储蓄 代办费 企业财务制度 稽核监督 公款私存 刺激作用 控制使用 代办站 提取比例 一个问题 

分 类 号:F832[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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