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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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俞梅荪[1] 

机构地区:[1]国务院办公厅

出  处:《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4年第1期42-46,共5页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

摘  要:判断法制建设各方面工作的是非得失,只能以显否有利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综合国力,星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标准.在两种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必须及时用新的规则取代旧的规则.改革就是变法,立法要超前,要依法改制,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统一性、公开性、稳定性的特定功能,在市场经济的培育和运行过度中发挥导向、调控、规范和保障作用.在加快立法的同时,要大力加强相应的司法、执法工作,用法律手段规范、引导人们的市场经济行为,保障社会的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个环节的正常运转,从而保障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促进市场经济运行的良性循环、高速发展.

关 键 词:市场经济体制 法制建设 经济立法 市场经济行为 经济体制转换 立法决策 是非得失 市场机制 法治经济 良性循环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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