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承付结算方式有待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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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贾建生 

机构地区:[1]稷山工行

出  处:《会计之友》1990年第2期9-9,共1页Friends of Accounting

摘  要:自1989年4月1日起,全国各家银行都开始实行人民银行新的结算办法,新的银行结算办法,逐步体现了银行结算由监督向服务型的转化。但自新的结算办法执行以来,特别委托承付结算方式还有待进一步改进。新的委托承付结算方式取消了验货付款这一条,使购货方失去了验货的主动权,验货付款是企业之间商品交易先货后款的结算方式,它通过购货方就地检验商品的质量、数量,可以保护购货方的正当权益。取消验货付款后,由于货还未到单就到,使单位无法验货,银行又到了承付期,单位只得将单据暂退回。这样一来给企业和银行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关 键 词:购货方 结算方式 结算办法 委托收款 经济往来 

分 类 号:F23[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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