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企业破产法的实施看设立经济法院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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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晓春 

出  处:《长白学刊》1989年第3期62-36,共2页Changbai Journal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已于1988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企业破产案件一律由人民法院受理.但是从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现有状况看,已不能满足经济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复杂的需要,设立专门的经济法院势在必行.首先,人民法院经济审判队伍量少质弱的状况并未根本改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建庭时间较短,人员编制少、素质差.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全省现有经济审判干部569人,其中大专文化程度的只有240人.而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日益增多,经济审判队伍的量少质弱与经济纠纷案件的增多、审判职能的强化和服务领域的拓宽之间形成了突出的矛盾.

关 键 词: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院 企业破产案件 经济审判 审判职能 经济纠纷案件 债权人会议 破产界限 大专文化程度 审判工作 

分 类 号:D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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