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业企业计算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基数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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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开源 

出  处:《财务与会计》1989年第2期55-55,共1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我国从1983年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来,把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用于能源的开发和交通运输的发展,对加速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里仅就征收这项基金的计算基数问题谈点看法。国家规定,工业企业应按下列项目计算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基本折旧基金、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利润留成、企业基金、各种形式的盈亏包干分成收入、税后利润,主管部门从上述项目中集中的收入,以及其它属于专项基金的项目。以上规定中的"基本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两项中有一部分不应纳入计算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基数。

关 键 词:基本折旧基金 企业计算 盈亏包干 项目计算 资金集中 税后利润 利润留成 企业基金 变价收入 更新改造资金 

分 类 号:F23[经济管理—会计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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