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社收付利息应使用专用凭证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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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鸿彰 

机构地区:[1]桐乡县百桃信用社

出  处:《浙江金融》1989年第11期27-28,共2页Zhejiang Finance

摘  要:目前,银行、信用社仍使用特种转帐传票收、付利息,一张传票结计一个利息总金额,其具体内容无法从传票上获得。这种传统做法已不能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建议加以改进。目前企业的贷款利息支出一般包括三类:正常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固定资产贷款利息、罚息利息支出。正常的流动资金贷款有定额贷款和临时贷款之分,利率是定额低、临时高。固定资产贷款有期限长短之分,期限越长,利率越高。贷款罚息也因情而异:贷款逾期,加息30%;物资、产品超储积压部份贷款,罚息50%;挤占挪用贷款。

关 键 词:专用凭证 固定资产贷款 罚息 流动资金贷款 银行贷款利率 定额贷款 贷款种类 转帐传票 利息支出 利息收入 

分 类 号:F8[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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