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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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寿辉 

机构地区:[1]福建省建阳县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1989年第5期36-36,共1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1988年8月29日上午,屠宰专业户黄林泉肉铺上的一块肉,被同村陈易宝饲养的一只黑狗叼走。下午当他见这只黑狗又来到内铺边时,便拿起一根木棍朝狗就打,狗在逃遁中撞倒在场的一只母猪,引起猪逃而撞倒过路的76岁老太太叶小珠,致其挫骨脱节,用去医疗费400元。受害人叶小珠遂找打狗人黄林泉要求赔偿,黄说:“是因狗偷吃肉舖的肉才打狗,撞伤你是狗引起的,应当找养狗人”养狗人陈易宝则说:“直接撞伤你的不是狗而是猪,要找就找养猪人”而养猪人缪有旺又以“我的猪也被撞倒,按理也是受害者,而且一连串事件是因为打狗人的行为造成的”为由推卸责任。叶无奈只好投诉到当地法庭,要求打狗人黄林泉赔偿其损失。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大家一致认为受害人叶小珠当时在市场上行走,并无过错,其挫骨脱节的损害结果应由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对谁是本案的致害人及本案的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却有三种不同意见:

关 键 词:赔偿责任 致害人 损害结果 养猪人 民法通则 陈易 行为对象 无过错责任 共同侵权 民事法律责任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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