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盗伐林木案件的定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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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荣生 

机构地区:[1]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1989年第4期23-23,共1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主管部门许可,秘密采伐林木,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近年来,盗伐林木之风日盛,屡禁不止,并且不断发生盗伐者在盗伐和运输过程中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情况,如捆绑、殴打甚至杀害护林人员,有的公然以有组织地暴力“盗伐”林木。这类行为破坏和蚕食着国家的森林资源,冲击了森林管理秩序,侵害了林木所有权,而且还严重地侵害了护林人员的人身权利。 对盗伐林木过程中使用暴力的行为如何定罪。

关 键 词:情节严重 森林法规 采伐林木 林木所有权 犯罪行为 人身权利 森林资源 公私财物 非法采伐 森林管理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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